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1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2-12-05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應於貨物進口時,檢具民間機構經營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向進口地海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