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1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2-12-05
依本辦法規定分期繳納關稅者,民間機構應於開始營運或完工之日起十個月內,檢具交通主管機關證明實際開始營運或完工日期之文件,向海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