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219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五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