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民事|法|生效中
第 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5-26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