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6
第二上市(櫃)公司總括申報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效力即告終止: 一、有前條第五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單位數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第二上市(櫃)公司不得再申報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