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6
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存託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九),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