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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3 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3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6

內容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應依案件性質檢具「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募集與發行債券申報書」(附表十七至附表十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已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或上櫃之外國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得以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供轉換或履行認股權義務,該臺灣存託憑證並應與已上市或上櫃之臺灣存託憑證權利義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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