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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8 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6

內容

外國發行人應在國內指定下列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 一、債券發行代理人。 二、付款(付息還本)代理人。 三、轉換或認股代理人。 前項代理業務中有關債券發行募集款項之結匯,應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代理業務中有關付款(付息還本)、轉換或認股所發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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