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6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先向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