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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2 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26

內容

債券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四十),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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