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