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