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