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