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16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三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