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