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