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