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4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0-31
園區事業匯入投資股本或貸款,以外幣方式存於指定銀行者,如於驗資後再匯出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料僅限投資股本),其動用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局報備。 前項外幣存款一經動用,即不得申請還原或循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