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0-31
園區事業輸入之貨品依法令規定由其他主管機關審查或發證者,得由管理局洽請該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