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第 17 條|園區|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0-31
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貿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園區事業預期進口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間內裝運者,得敘明理由並填妥申請書表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