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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In Force

第23條

📜
法律名稱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條款號
第23條
📂
分類
罰則
📍
Hierarchy Path
6.31
🏛️
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
Version
113.08.06
📦 Import Related ⚖️ 有罰則

📝 內容

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經營業者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或未經海關核准,擅自變更其原有規劃、設施或設備,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 罰則

罰則範圍 Y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