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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6 條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8.06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後修訂: 2026-02-23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規範快遞業者在簡易申報上的三類違規及其罰則,處罰對象均為快遞業者,個人進口人不是本條的處罰主體。三類違規為:一、將進出口非文件類貨物以快遞文件類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二、未依規定拆盤(櫃)供海關查驗,或將不得簡易申報之貨物以簡易申報方式通關;三、未經海關核准擅自併袋或拆袋。三者均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罰。對進口人而言,這說明了為何業者必須依貨物性質選擇正確的申報方式,不能為求便捷而以文件類簡易申報處理實體商品。

內容

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非文件類之貨物以快遞文件類之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快遞業者未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拆盤(櫃)供海關查驗者,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不得簡易申報之貨物,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未經海關核准擅自併袋或拆袋,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罰則

罰則範圍: Yes

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進出口非文件類之貨物以快遞文件類之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快遞業者未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拆盤(櫃)供海關查驗者,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不得簡易申報之貨物,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快遞業者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未經海關核准擅自併袋或拆袋,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常見問題 FAQ

快遞業者把非文件類貨物用文件類簡易申報單通關會怎樣?

依本條第一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未拆盤供查驗或擅自併袋、拆袋呢?

依本條第二項與第三項,未依規定拆盤(櫃)供查驗、將不得簡易申報之貨物以簡易申報方式通關,或未經海關核准擅自併袋或拆袋者,同樣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情節重大者得停止業務或廢止登記。

這條處罰的對象是誰?

本條三項的處罰對象都是快遞業者。個人進口人或收件人不是本條的處罰主體。

相關法律條文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5 條(第 25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2 條(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