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23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