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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則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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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30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0 條(第 1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