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