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27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