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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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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30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0 條(第 12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