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33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