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34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