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 / 關務署|v99.12.24
制定日期: 1991-05-31|公布日期: 2010-12-24|最後修訂: 2010-12-24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二、低度開發國家貨物之原產地認定。 三、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貨物之原產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