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九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