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九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