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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九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內容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罰則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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