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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83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83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第一類場所之配線及設備應依第二章第五節及下列規定接地及搭接: 一、搭接: (一)搭接應採用有適當配件之搭接導線或具同等效果之搭接方式,不得僅以制止螺絲圈套管及雙制止螺絲圈式之接觸作搭接。 (二)第一類場所與用戶受電裝置接地點間,或與獨立電源供電系統接地點間之管槽、管件、配件、線盒及封閉箱體等,應依前目規定搭接。 (三)依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接地導線與接地電極如於建築物隔離設備電源側相接,且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位於該隔離設備負載側者,得僅於最接近其相接處作搭接。 二、設備接地:採用金屬可撓導線管或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者,導線管內應附加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七款、第九十六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但在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設備非屬動力負載,電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在十安培以下,採用液密型可撓金屬導線管長度在一‧八米以下,並搭配適用之接地用配件者該導線管內得免附加設備接地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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