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