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適用於20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 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二種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