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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9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2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於第三類場所可燃性纖維或累積之飛絮上方,裝設供材料搬運之移動式電動起重機與吊車、紡織用移動式吸塵器及類似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滑接導線之電源應為非接地,與其他系統完全隔離,並裝設接地檢示器。該檢示器於滑接導線發生接地故障時應發出警報並自動斷電,或在接地故障下繼續供電給滑接導線時,應有視覺及聽覺警報。 二、滑接導線之位置或防護應能使非合格人員不可觸及,並應有防止外物意外碰觸之保護。 三、集電器之配置及防護應能限制正常火花發生,及防止火花或高溫微粒逸出若要減少火花,每條滑接導線應有二個以上個別之接觸面可供接觸。對滑接導線及集電器應採取可靠方法使纖維或飛絮不會累積。 四、控制設備應符合第五百二十條及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67 條(第 867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3 條(第 463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4 條(第 46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5 條(第 465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6 條(第 466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7 條(第 46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