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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34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
條文摘要
為確保0區、1區及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在正常使用及維修下能安全運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危險場所執行業務之人員應依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固體...
📝 內容
為確保0區、1區及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在正常使用及維修下能安全運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危險場所執行業務之人員應依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固體障礙物:裝設以法蘭接合之耐壓防爆「d」型設備,不得使其法蘭開口與任何非屬該設備一部分之固體障礙物,如鋼鐵製品、牆壁、風雨護罩固定架、管路或其他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距離少於表五三四規定。但該設備或器具適用於較小距離者,不在此限。
三、同時存在易燃性氣體及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處,選擇及裝設用電設備、器具或配線方法時,應考慮此種同時存在條件,包括訂定該設備或器具之安全運轉溫度。
一、於危險場所執行業務之人員應依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固體障礙物:裝設以法蘭接合之耐壓防爆「d」型設備,不得使其法蘭開口與任何非屬該設備一部分之固體障礙物,如鋼鐵製品、牆壁、風雨護罩固定架、管路或其他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距離少於表五三四規定。但該設備或器具適用於較小距離者,不在此限。
三、同時存在易燃性氣體及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處,選擇及裝設用電設備、器具或配線方法時,應考慮此種同時存在條件,包括訂定該設備或器具之安全運轉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