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17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1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一般診療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床位置之分路: (一)每一病床位置應至少由二個分路供電,一個以上分路接自緊急電源系統,及一個以上分路接自經常電源系統。 (二)緊急電源系統供電之插座本體或其蓋板應有明顯可區別之顏色或可快速辨識之標識,且應標明其供電來源之配電箱或配電盤及電路編號。 (三)供電給病床位置之分路,不得為多線式分路之一部分。 (四)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受前三目限制: 1.綜合診所、門診部及精神科、藥物戒護、復健醫院之病床位置、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內僅作為病患寢室,且其配線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之區域。 2.由緊急電源系統之二個獨立切換開關供電之一般診療區病床位置,不需有來自經常電源系統之電路。 二、病床位置之插座:每一病床位置應設置插座數量至少為八個,可為單連插座、雙連插座或四連插座之組合。所有插座應為醫院等級。每一插座接地端子應連接至表九三~二規定線徑之設備接地導線。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僅作為病患寢室,且其配線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之精神科、藥物戒護及復健之醫院。 (二)不需裝設插座出線口之精神科安全室。 三、小兒科區域之房間、浴室、遊戲間、活動間及診療區之插座,應為防觸電者或具有鎖或扣之蓋板。

相關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67 條(第 867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3 條(第 463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4 條(第 46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5 條(第 465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6 條(第 466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7 條(第 46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