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3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四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在麻醉區域內,所有金屬管槽、金屬被覆電纜及固定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非帶電部分,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但設備線間運轉電壓不超過十伏特者,不在此限。 第一類場所之接地及搭接應符合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