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9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6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六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供室外表演用,以輔助電路連接可攜式舞台開關盤至建築物內固定式照明出線口之連接盤、輔助電路及出線口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輔助電路在可攜式開關盤與固定式照明出線口間轉接時,應同時將所有電路導線轉接。 二、輔助電路之供電裝置應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連接盤內每一輔助電路應以裝設於該連接盤內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相關法律條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第 21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67 條(第 867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3 條(第 463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4 條(第 464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5 條(第 465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6 條(第 466 條)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67 條(第 46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