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68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十七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攝影棚或製片廠之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金屬管槽、用電器具之非帶電金屬部分、配電裝置及設備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但直流對地運轉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之可攜式設備或器具,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