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03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三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