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05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三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