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9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 / 關務署|v99.12.24
制定日期: 1991-05-31|公布日期: 2010-12-24|最後修訂: 2010-12-24
前條第一款所稱完全生產貨物,適用第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