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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In Force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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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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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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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三章 低度開發國家原產地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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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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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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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99.12.24
Enacted Date: 1991-05-31 Promulgated Date: 2010-12-24 生效日期: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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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優惠關稅者,進口時應檢具原產地證明書,並應符合下列運輸規定:
一、自出口國直接運達中華民國。
二、為過境或暫時儲存倉庫之目的,須自另一國家轉運者,該轉運貨物在轉運期間除卸貨、再裝貨外,不得從事加工或其他作業。
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應經出口國政府機關認證,其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