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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In Force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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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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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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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三章 低度開發國家原產地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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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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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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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99.12.24
Enacted Date: 1991-05-31 Promulgated Date: 2010-12-24 生效日期: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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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貨物之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如下:
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物出口價格(F.O.B.)=附加價值率
在低度開發國家使用中華民國原產材料生產之貨物,該中華民國原產材料於計算附加價值率時不列入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