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五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