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五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