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檢察|法|生效中
第 十五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3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